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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报告客户洗钱嫌疑义务的豁免

2005-4-4 12:15  【 】【打印】【我要纠错
  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所报告的大额、可疑交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务所本身与客户之间所发生的交易,另一类是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客户自己的交易中存在的大额或可疑交易。
  
  对于前一类,事务所无疑要向有关当局报告,但是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这种现金流量较小、交易类型简单的行业,洗钱犯罪分子通常兴趣不大。
  
  对于后一类事项是否要报告,国际上有争议。因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程关注的是期末一个时点上的结果,而不是过程,所以注册会计师发现洗钱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洗钱,对反洗钱而言意义不大。但是,这一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负面影响却很大: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隐私,有可能会带来法律诉讼问题;另一方面,客户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有可能会因为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法下的义务,而遭到扭曲。事实上,律师行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有一种豁免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报告客户洗钱嫌疑义务的趋势。例如在英国,律师业已经不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洗钱嫌疑,2004年8月,英国内政部提议,应参考律师行业的做法,豁免注册会计师报告客户洗钱嫌疑的义务。
  
  因此,建议我国在反洗钱立法中,借鉴国际经验,对注册会计师报告客户洗钱嫌疑的义务作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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